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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你是“助信”还是涉嫌“助信”

下载imtoken钱包20app 2023-03-25 07:26:49

当前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的根源之一是不法分子租用或购买大量“实名虚名”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实施诈骗。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出租或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一种善意的“帮助”吗? 还是恶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基本案例

今年1月,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接到公安部“破卡行动”线索。 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两张银行卡转入其名下。 将该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网络诈骗为他人支付结算20余万元,获利5700元。 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何某提请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法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87条之2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还查明,何某在两张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援助的交易总流量中,转账1910917元,转账1910941元。 经核实的9名受害人共向这2张银行卡转移了被骗资金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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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犯罪,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一律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被定罪并受到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细化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上述规定中的情形”:

1.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6.被救助对象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情形。

检察官的解释

本案银行卡是国务院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两张牌”之一。 “破”是指切断电话卡、银行卡买卖链条,切断极端信息流和诈骗资金流,铲除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犯罪滋生的温床。 “卡”是指手机卡(包括我们平时使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以及虚拟运营商的手机卡,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公司卡账户和结算卡,以及非银行支付账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因此,手机卡和银行卡的买卖和租赁所造成的“实名假人”问题很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如果您遇到以下情况在你的生活中,你必须警惕:

1、如果有朋友借了你的银行卡,并承诺会打赏,要小心了。 可能涉嫌为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协助。

2.如果朋友给你介绍好工作(关注抖音号、淘宝店、微博网红等),拉你进群就能拿佣金,千万别轻易相信,这些群可能是涉嫌电信诈骗帮买usdt涉嫌帮信罪,拉人进群后,可能会成为他们的“替罪羊”,涉嫌助人犯罪。

3、如果朋友突然找你帮忙转账或取现,尤其是金额高或涉及陌生账户帮买usdt涉嫌帮信罪,并承诺给你付款,你一定要小心。 如果出于情意而帮忙,那未必是“帮忙”,有帮信之嫌。

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QQ号等,看似容易获得收益,但这种行为不仅会触犯法律,还会出售租借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还会被不法分子用来进行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每个人都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甚至导致入狱。 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守法守法。杨莹莹 林仁华